(2014)亭东商初字第010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8-23
案件名称
盐城大洋湾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大丰信达土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大洋湾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丰市信达土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亭东商初字第0102号原告盐城大洋湾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登亚。委托代理人孙正国。被告大丰市信达土建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信飞。委托代理人XX。委托代理人陈应海,江苏司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大洋湾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大丰市信达土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大洋湾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盐城大洋湾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大丰市信达土建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大洋湾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盐城大洋湾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汪 洋审 判 员 周清郁人民陪审员 沈文宽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