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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莒执异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洪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莒执异字第7号案外人:徐军,男。申请执行人: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振兴东路18号。法定代表人:牛学强,公司理事长。被执行人:张洪春,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洪春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徐军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后于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自愿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徐军撤回执行异议。审判长  刘志刚审判员  刘永保审判员  宗云剑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希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