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海登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庞明瀚申请债权登记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庞明瀚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海登字第10号申请人:庞明瀚,男,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绿莲街。申请人庞明瀚因安琪航运有限公司(ANGELSHIPPINGCO.,LTD.)拖欠其于2013年6月1日至2013年7月25日在“安琪(Angela)”轮上工作期间的工资68932元及案件受理费1572元、保全费1023.23元,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就上述共计71527.23元债权及利息进行债权登记,要求从本院公告拍卖的“安琪(Angela)”轮的船舶拍卖价款中清偿,并提供了(2013)大海商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书作为其享有该债权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庞明瀚在法院拍卖“安琪(Angela)”轮的公告期间申请债权登记,并提供了相关的债权证据,符合债权登记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庞明瀚债权登记的申请。申请登记费1000元,由申请人庞明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臧祥真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