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汉中执字第00294-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7-22
案件名称
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十堰市桦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风汽车公司(十堰)润���油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十堰市桦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风汽车公司(十堰)润滑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武汉中执字第00294-7号申请执行人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中北路181号。法定代表人俞延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十堰市桦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南路55号。法定代表人施子政,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东风汽车公司(十堰)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白浪中路68号。法定代表人梁新林,该公司董事长。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公司与十堰市桦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风汽车公司(十堰)润滑油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1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十堰市桦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风汽车公司(十堰)润滑油有限公司的房地产,但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6月3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1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十堰市桦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风汽车公司(十堰)润滑��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2013)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15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 东审 判 员 黄格畅代理审判员 王爱全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