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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越执恢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爱福与胡美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爱福,胡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绍越执恢字第254号申请执行人李爱福。被执行人胡美红。原告李爱福与被告胡美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4月10日作出的(2007)绍民一初字第31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被告胡美红应赔偿给原告李爱福49515.81元。因被告胡美红未按判决书履行,原告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本辖区内银行、房管部门、国土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除从被执行人胡美红工资账户中扣取14893.96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胡美红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申请执行人李爱福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绍越执恢字第25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新辉审判员  戴伟章审判员  黄文松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范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