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邯市刑执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张志国强奸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邯市刑执字第00055号罪犯张志国,曾用名张峰,现在河北省邯郸监狱服刑。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1日作出(2011)临刑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志国犯故意伤害、强奸、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1月17日起至2021年1月16日止)。2011年8月11日,罪犯张志国被押送至河北省邯郸监狱服刑。现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提出,罪犯张志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罪犯张志国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请法院依法裁定。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及职业技术教育,劳动积极肯干,为此该犯受到记功一次,表扬二次的奖励。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提请罪犯减刑审核评议表、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三课”学习成绩鉴定表、该犯悔罪书及监区干警申书学、赵亮杰证言,罪犯廉海峰、张承伟证言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张志国减刑一案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罪犯张志国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志国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1月17日起至2020年4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焦小力审判员 霍鸣飞审判员 申保清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晓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