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五终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吉林盐业集团农安有限公司与周淑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林盐业集团农安有限公司,周淑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五终字第000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盐业集团农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农安县农安镇植物油厂路7号。法定代表人孙铁军,经理。委托代理人辛明,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淑侠,女,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农安县。上诉人吉林盐业集团农安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淑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农安县人民法院(2013)吉农民初字第2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吉林盐业集团农安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辛明、被上诉人周淑侠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农安县人民法院(2013)吉农民初字第267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农安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00元,退回上诉人吉林盐业集团农安有限公司。审 判 长 沈 宏审 判 员 高 心代理审判员 赵芳芳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白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