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湘法民二初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原告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钱宗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钱宗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湘法民二初字第771号原告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罗莉,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洪尧葵,该联社东山信用社副主任,特别授权。被告钱宗金,男,194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钱宗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钱宗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建成审 判 员 左 强人民陪审员 贺 曙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彭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