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顺庆民初字第188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刘大海与陈时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大海,陈时全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顺庆民初字第1886号原告刘大海。被告陈时全。原告刘大海诉被告陈时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受理后,于2014年5月30日由审判员熊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大海,被告陈时全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大海诉称,2012年12月23日,原、被告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协议书,并交给了被告工程保证金20000元,我按协议约定完成了苍溪的工程。2013年2月1日,我生病住院,我请的工人面临春节需结算工资,被告陈时全代我支付工人工资61744元,现工程早已完工,我多次找被告返还保证金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20000元。被告辩称,我与原告签订了合同,也收取了其履约金20000元,但原告未按约对质量,工程量完成。给我造成了二、三十万的损失,原告应赔偿。我代其向原告的工人发了61744元的工资。原告在我处借支了7600元,应扣除。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内部合同协议书,约定陈时全将其承包的位于苍溪县的亭子口电站钢筋混凝土的人工部分包给原告刘大海;刘大海给陈时全交安全保证金20000元,完工后退还;工程进度按被告的要求按质按量完成;付款方式按进度的80%支付,中途可以借支,工程进度必须在农历2012年腊月26日前完工。合同签订当天,原告刘大海向被告陈时全交纳保证金20000元,陈时全给原告出具了保证金收条。在施工中,原告于2013年1月13日在被告处借支800元,1月19日借支1300元、1月23日借支4000元、1月28日借支1500元,因原告生病住院,陈时全向原告聘请的工人代支付了工资61744元。原告多次找被告退还保证金20000元,被告均以其未按约按质按量完成工程双方多次结算未果并给被告造成很大损失为由拒绝退还。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2012年12月23日签订的内部合同协议书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合同第三条明确原告向被告交付安全保证金20000元,完工后退还,现该工程已完工,并未出安全事故。故被告应按约向原告退还安全保证金20000元,被告以原告未按约按质、按量完成工程,给其造成重大损失,要求其赔偿,以及其垫支的工人工资,原告借支的款项双方可另行结算,或通过另案诉讼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第10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时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给原告刘大海安全保证金2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陈时全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熊 伟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春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