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178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刘二学与穆黎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二学,穆黎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新民初字第1785号原告刘二学,男,1967年6月14日出生。被告穆黎阳,又名穆利阳,男,1988年9月16日出生。原告刘二学诉被告穆黎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保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二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穆黎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二学诉称,被告以买车辆为由向原告先后三次借走现金35000元、10000元和5000元,约定用完就还。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总是以种种理由不予还款,造成原告极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故依法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共计50000元。被告穆黎阳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材料。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穆黎阳以买车为由于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分三次向原告借现金分别为35000元、10000元和5000元,共计50000元,分别注明2013年12月21日还款、2013年12月25日还款和2014年1月26日还款,超期壹天罚违约金贰仟元。后被告未按约定的日期返还原告借款。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处理。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及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三份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穆黎阳借原告刘二学现金50000元,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三份予以证明,双方因民间借贷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还款,属违约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5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穆黎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刘二学借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穆黎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后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张保芝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