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执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陕西武功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智英陶瓷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武功东方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智英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字第0003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武功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胜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永忠,男,大庄镇方寨村副主任被执行人陕西智英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晓智,该公司实际负责人陕西武功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智英陶瓷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315268.53元及受理费6552元与108亩土地和地面附着物。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给付被执行人固定资产折价款510000元,并赔偿改善增设他物损失89100元,共计599100元。申请执行人2014年4月18日已向本院履行了应给付被执行人案款277279.47元。同日本院从被执行人处依法强制执行回108亩土地和地面附着物。现已返还申请执行人。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向本院完全交付改善增设他物损失(变压器S11-400KVA/10),经本院多次与双方当事人协商无果。本院限期要求被执行人将变压器一台及增设他物恢复原状,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查明,原变压器设备费合计63075元,被执行人理应予以折价赔偿申请执行人。现本院依法扣除被执行人案款63075元返还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折价赔偿变压器。执行费4629元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分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咸中民终字第013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党辉审 判 员 张 平代理审判员 刘抗战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雷政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