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界执字第0053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闫祥信等人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祥信,王桂华,肖电伦,郭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界执字第0053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运通,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闫祥信,男。被执行人王桂华,女。被执行人肖电伦,男。被执行人郭军,男。申请执行人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闫祥信、王桂华、肖电伦、郭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闫祥信、王桂华、肖电伦、郭军发出执行案件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闫祥信、王桂华、肖电伦、郭军三日内偿借款款50000元及利息8691元、诉讼费737元、执行费65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0元,但被执行人王艳至今未履行。本院另查明,卢月兰系被执行人肖电伦之妻;贾秀英系被执行人郭军之妻,该笔赔偿款是被执行人肖电伦与卢月兰、郭军与贾秀英婚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闫祥信、王桂华、肖电伦及其妻卢月兰、郭军及其妻贾秀英在金融机构存款6027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献文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沈 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