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湛中法民一终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湛江富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冯剑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湛江富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剑平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湛中法民一终字第1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湛江富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庆森。委托代理人:黄文明。委托代理人:于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剑平。上诉人湛江富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剑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2012)湛赤法民一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湛江富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与冯剑平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湛江富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属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湛江富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065元,减半收取2032.50元,由上诉人湛江富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红审 判 员 李尚文代理审判员 王 瑾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邵 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