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泉执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安徽南洋国际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安徽南洋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泉执字第0016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吕国峰,阜阳市颍泉区行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安徽南洋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洋国际大酒店),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河西路167号,组织机构代码15182618-4。法定代表人:刘兴君,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安徽南洋国际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3)泉民二初字第003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0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己依法受理,执行标的为29565.00元人民币。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南洋国际大酒店的财产已被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该公司没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该案移交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3)泉民二初字第003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 乐审 判 员 王志勇代理审判员 宋颍辉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于金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