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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民初字第139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孟某与何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何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初字第1395号原告孟某。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诉被告何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5元由原告孟某承担。审 判 长  姜庆余代理审判员  朱恩和人民陪审员  王风玲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