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民初字第139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孟某与何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何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初字第1395号原告孟某。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诉被告何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5元由原告孟某承担。审 判 长 姜庆余代理审判员 朱恩和人民陪审员 王风玲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