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黄商初字第168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与冯文富、沈海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冯文富,沈海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台黄商初字第1687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负责人:李林聪。委托代理人:林军清。被告:冯文富。被告:沈海军。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以下简称民泰银行)为与被告冯文富、沈海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才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民泰银行的委托代理人林军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文富、沈海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民泰银行起诉称:2013年10月11日,被告冯文富由被告沈海军担保向民泰银行申请借款,双方于2013年10月12日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1份,约定:借款金额2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10月12日起至2014年4月18日止;借款月利率为13.92‰,按年付息,利随本清;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借款人未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保证人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等内容。合同签订当日,民泰银行依约发放给被告冯文富借款本金20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冯文富未归还借款本息,被告沈海军亦未履行保证义务。请求判令被告冯文富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和自2013年10月12日起至2014年4月18日止按月利率13.92‰计算的利息及自2014年4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0.88‰计算的罚息;被告沈海军负连带责任。被告冯文富、沈海军均未作答辩,也未举证。原告民泰银行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①民泰银行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被告冯文富、沈海军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的事实。②2013年10月11日的借款申请书、2013年10月12日的《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各1份,用以证明被告冯文富由被告沈海军担保向民泰银行借款200000元,双方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并约定了权利、义务,以及原告依约履行了义务的事实。被告冯文富、沈海军既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本院经审核民泰银行的证据后认为,民泰银行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民泰银行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民泰银行与被告冯文富、沈海军之间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约履行。民泰银行向被告冯文富提供借款本金,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冯文富借款后未归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应返还民泰银行借款本金200000元和自2013年10月12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被告沈海军作为本案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依约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民泰银行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文富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给原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自2013年10月12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被告沈海军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76元,减半收取2338元,由被告冯文富负担;被告沈海军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676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周才华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杨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