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城法执字第763-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惠州市惠城区水务局与林春伟行政处罚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州市惠城区水务局,林春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城法执字第763-1号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城区水务局被执行人:林春伟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城区水务局与被执行人林春伟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惠州市惠城区水务局作出惠城水(2013)行罚第6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处罚决定,处罚被执行人林春伟罚款人民币500000元。因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4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按上述决定规定履行还款义务,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的财产(含银行、房产、土地、车辆等),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惠城法执字第76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 耀审判员 李国生审判员 陈立灿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蔡俊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