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民一初字第0134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洪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洪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一初字第01349号原告:李某某,女,1986年1月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飞,太和县婚姻事务服务所事务员。被告:洪某甲,男,1981年12月15日生,汉族。李某某诉洪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李某某诉称:2009年农历5月22日,李某某和洪某甲举行婚礼,2011年5月17日办理结婚登记,2009年11月10日生儿子洪某乙。婚后经常为生活琐事生气,2013年4月份开始分居至今。为此起诉,要求和洪某甲离婚,儿子洪某乙由李某某抚养,洪某甲负担抚养费。本院认为:李某某的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李某某不能提供洪某甲的具体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耿万生审 判 员 杨恩光人民陪审员 范 敏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高慧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