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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善姚商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李善平、叶林汉与叶林汉、毛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善平,叶林汉,毛惠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善姚商初字第72号原告:李善平。被告:叶林汉。被告:毛惠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善平与被告叶林汉、毛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善平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叶林汉、毛惠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善平撤回对被告叶林汉、毛惠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92元,减半收取2546元,公告费400元,共计2946元,由原告李善平负担。审 判 长  郑 斌审 判 员  江万景人民陪审员  杭钰荣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邹林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