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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下陆行非审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黄石市下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陆斌、胡细秀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石市下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陆斌,胡细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鄂下陆行非审字第00013号申请执行人黄石市下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张进。委托代理人曹水萍。被执行人陆斌。被执行人胡细秀。黄石市下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因陆斌、胡细秀政策外生育,经查证核实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下陆区卫计征决(2014)第00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陆斌、胡细秀征收社会抚养费119976元整。由于陆斌、胡细秀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同时也未履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为此,黄石市下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认为,黄石市下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因陆斌、胡细秀政策外生育而作出的下陆区卫计征决(2014)第00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黄石市下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下陆区卫计征决(2014)第00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审 判 长  李 卿人民陪审员  方三安人民陪审员  周绍明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