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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执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刘西英与王绪文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西英,王绪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415号申请执行人:刘西英,女,生于1979年03月12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申请执行人王绪文,男,生于1978年12月19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申请执行人刘西英与被申请执行人王绪文离婚纠纷一案,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03月05日作出的(2012)长民初字第21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西英于2014年0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长执字第41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晓波审判员  刘爱国审判员  张昌阳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玉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