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外刑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赵大志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大志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外刑初字第390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大志,男,汉族,1968年2月1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1994年8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10年6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外检刑诉(2014)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大志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隋学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大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大志于2011年8月10日,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111号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先锋支行办理信用卡一张。自2011年8月25日至2013年1月3日期间,赵大志使用此卡在哈尔滨市道里区等地消费和提取现金,共计透支人民币20622.03元。该银行于2013年4月8日至2013年10月10日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多次催收欠款,赵大志仍拒不还款。后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4年4月22日将赵大志抓获。案发后,其家属将欠款全部还清。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信用卡交易记录及催款记录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大志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且系累犯,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大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被告人的供述,证人田某某的证言,信用卡交易明细、催收记录,还款证明、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大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使用信用卡时恶意透支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认罪悔罪,且已归还全部欠款等情节,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大志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孔令红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邢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