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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宝法执字第273-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德豪服装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高正服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德豪服装有限公司,东莞市高正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执字第273-3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德豪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温福云。被执行人东莞市高正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唐春水。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德豪服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高正服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中法商终字第15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住所地内的凤眼车等财产一批(详见查封清单),现被执行人已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了全部的义务,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了全部的义务,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应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东莞市高正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内的凤眼车等财产一批(详见查封清单)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柳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唐伟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