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384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王×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3846号原告王×,女,1986年6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毅,天津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男,198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妍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