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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铁西刑初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建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沈铁西刑初字第836号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建平,男,1978年4月4日出生于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藏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临潭县。曾于2007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9年因盗窃被行政拘留14日,2010年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3年3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西检刑诉(2014)6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建平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建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19日凌晨,被告人陈建平在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南街75—3号楼旁,将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车牌号为辽A548**的现代郎动轿车的右前车门和左后车门玻璃砸坏(车辆损失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8元),后盗走车内人民币26元,爱喜香烟一盒,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元。2014年3月19日凌晨,被告人陈建平在铁西区应昌街100号楼下,将被害人孙某甲停放在此的一辆车牌号为辽AV7H**的黑色奔驰牌R350型轿车的右前门玻璃砸坏(车辆损失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233元),后盗走车内人民币80元。2014年3月19日凌晨,被告人陈建平在铁西区兴华南街75—2号楼旁,将被害人孙某乙停放在此的一辆车牌号为辽A550**的中华尊驰轿车的左后门玻璃砸坏(车辆损失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2元),后盗走车内现金18元、人民大会堂香烟四包、黑色棉上衣一件,赃物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1088元2014年3月19日凌晨,被告人陈建平在沈阳市铁西区南十东路75—1号楼旁,将被害人勇某停放在此的一辆车牌号为辽A66K**的奥迪A6L轿车的左后门玻璃砸坏(车辆损失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85元),后盗走车内人民币30元。被告人陈建平盗窃的上述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25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建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罗某某、孙某甲、孙某乙、勇某陈述、被告人陈建平身份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沈阳市铁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建平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陈建平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另鉴于被告人采用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故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考虑被告人陈建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建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9日起至2014年12月18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铁军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叶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