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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润金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孙金兵与阮海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金兵,阮海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润金民初字第54号原告孙金兵。被告阮海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金兵与被告阮海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且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牟宗洋人民陪审员  魏兴来人民陪审员  朱和珍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仲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