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都民初字第071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陈秀梅与蔡益娟、射阳县长荡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梅,蔡益娟,射阳县长荡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都民初字第0715号原告陈秀梅,女,1960年4月17日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王万新,江苏腾飞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益娟,女,1976年8月21日生,汉族,居民。被告射阳县长荡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倪庆锋,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负责人朱礼荣,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秀梅与被告蔡益娟、射阳县长荡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秀梅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秀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周 兵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聂玉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