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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邵中民二终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郭学先、曾友明、康里与徐中东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学先,曾友明,康里,徐中东,罗友志,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邵中民二终字第1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学先,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友明,男,196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邱德昌,男,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康里,男,196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中东,男,196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罗友志,又名罗花平,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因犯诈骗罪被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现在衡阳市雁北监狱五监区服刑。原审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开发区桂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徐明新,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郭学先、曾友明、康里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1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郭学先、曾友明、康里于2014年7月4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学先、曾友明、康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学先、曾友明、康里撤回上诉。本案二审诉讼费219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950元,由上诉人郭学先、曾友明、康里共同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海利审 判 员  马代亮代理审判员  陈莉娟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徐 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