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肖郑勇、颜兵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郑勇,颜兵,刘俊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