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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肖郑勇、颜兵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郑勇,颜兵,刘俊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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