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汕金法刑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黄某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汕金法刑初字第286号公诉机关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惠来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惠来县。2013年11月11日因吸毒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2月17日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汕头市看守所。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金检诉刑诉(2014)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为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28日,被告人黄某某窜到汕头市区黄河路高新加油站附近,贩卖毒品冰毒0.8克给吸毒人员陈某某,得款100元。2013年10月3日,被告人黄某某窜到汕头市金湖路与金环路交界处,贩卖毒品冰毒0.8克给吸毒人员陈某某,得款100元。2013年11月5日,被告人黄某某窜到汕头市金湖路与金环路交界处,贩卖毒品冰毒0.3克给吸毒人员陈某某,得款50元。2013年11月8日,被告人黄某某窜到汕头市黄河路与衡山路交界处,贩卖毒品冰毒0.3克给吸毒人员陈某某,得款50元。2013年11月10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黄某某时,缴获其毒品冰毒0.68克。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出示了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被告人黄某某的身份证明,办案说明,现场检测报告,相关相片等,证人詹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理化检验报告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多次贩卖毒品冰毒,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某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贩毒犯罪嫌疑人詹某某,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某于2013年9月28日,窜到汕头市区黄河路高新加油站附近,贩卖冰毒0.8克给吸毒人员陈某某。2013年10月3日,被告人黄某某窜到汕头市金湖路与金环路交界处,贩卖冰毒0.8克给吸毒人员陈某某。2013年11月5日,被告人黄某某窜到汕头市金湖路与金环路交界处,贩卖冰毒0.3克给吸毒人员陈某某。2013年11月8日,被告人黄某某窜到汕头市黄河路与衡山路交界处,贩卖冰毒0.3克给吸毒人员陈某某。2013年11月10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黄某某时,缴获其冰毒0.68克。据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其冰毒是向詹某某购买的。后被告人黄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詹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缴获的毒品冰毒0.68克,证人詹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有公安机关的发破案经过、办案说明、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被告人黄某某的户籍证明材料,汕头市金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以及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对作案地点的照片辨认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黄某某多次贩卖毒品冰毒2.88克,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黄某某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贩毒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虽多次贩卖毒品,但贩卖数量较少,其行为不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属情节严重的意见,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2日起至2014年11月11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杨俊容审判员 胡晓虹审判员 许雪玲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林 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