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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法行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安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邓中永销售不合格产品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邓中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法行执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在地:安化县东坪镇迎春路第175号。法定代表人姚建民,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仇能武,男,197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大专文化,安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邓中永,男,196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本县马路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被执行人邓中永销售不合格产品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安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安工商案字(2013)第2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处罚内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党辉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龙 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