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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江汉立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程毅晶、邱莉静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程毅晶,邱莉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汉立保字第00032号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负责人任清尧,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新文,湖北凌枫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申请人程毅晶,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邱莉静,女,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因与被申请人程毅晶、邱莉静金融借款发生纠纷,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程毅晶、邱莉静价值人民币34.5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为此,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如不对被申请人程毅晶、邱莉静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程毅晶、邱莉静名下价值人民币34.5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小娜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肖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