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环民初字第138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原告伊红霞与被告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红霞,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威环民初字第1388号原告伊红霞。被告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6310592-4,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普陀路102-23号。法定代表人韩树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娇。委托代理人纪福军。原告伊红霞与被告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军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伊红霞,被告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娇、纪福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伊红霞诉称,原告从被告处购买住房一套,被告逾期交房14个月,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被告给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2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辩称,承认违约事实,但是造成违约的原因是由于整个项目的供热等综合配套没有跟上,所以造成逾期交房,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即使支付,也应当支付至2013年10月31日,因为当日其已经在威海晚报发公告通知交房。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9日,原、被告签订威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原告购买了被告开发的位于威海市环翠区姜南庄嘉祥景苑59号楼609室房屋,总房款为257040元。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12年10月30日前将单体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原告,逾期需按每日总房款万分之一标准支付违约金。后原告按约交付房款,被告未按期交付房屋。2013年6月22日,该楼房经单体竣工验收合格。2013年10月31日,被告在报纸发布交房公告,通知该楼房业主于2013年10月31日至11月1日办理交房手续。2014年4月15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处理。庭审中,被告对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未提出异议,原告也同意违约金计算至被告公告之日即2013年10月31日。另外,被告对其所称的逾期交房原因事实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以上事实,有商品房预售合同等书证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信守履行该合同之约定。现被告逾期交房,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被告对其所称的逾期交房原因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并且即使原因属实,也与原告无关,被告仍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双方并无异议,即按照合同约定每日总房款257040元的万分之一计算,因约定交房日为2012年10月30日,故违约金的起算日应为2012年10月31日,计算违约金的截止日双方确认为2013年10月31日,故违约金为9381.96元。综上所述,原告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伊红霞逾期交房违约金9381.9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负担11元,被告负担3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军志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宋振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