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098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忆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忆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汪文,黄昭诚,苏芙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0989号原告上海忆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西部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沈建芳。委托代理人陈英芳,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文,住上海市闵行区虹桥镇虹井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告黄昭诚,住上海市闵行区虹桥镇虹井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告苏芙萱,住上海市闵行区虹桥镇虹井路XXX弄XXX号XXX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忆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汪文、黄昭诚、苏芙萱间物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对方已交物业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忆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 珺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房文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