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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民初字第506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原告赖文基与被告王建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文基,王建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初字第5064号原告赖文基,男,汉族,1967年3月22日出生。被告王建兴,男,汉族,1987年1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文基与被告王建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7月2日向原告依法发出受理通知书,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许艺珊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吕雅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