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民初字第506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原告赖文基与被告王建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文基,王建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初字第5064号原告赖文基,男,汉族,1967年3月22日出生。被告王建兴,男,汉族,1987年1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文基与被告王建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7月2日向原告依法发出受理通知书,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许艺珊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吕雅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