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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中民终字第0893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北京辰龙伟业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贺留柱,北京辰龙伟业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建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中民终字第08932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贺留柱,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曼丽,北京市京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淋,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辰龙伟业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京张路口北500米。法定代表人郭静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冷永军,北京市营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瑞,北京市营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建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561室。法定代表人刘玉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小玉,女,1987年8月10日出生。上诉人贺留柱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39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贺留柱表示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贺留柱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贺留柱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六千六百元,由北京建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六千六百元,由贺留柱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咸海荣代理审判员  周熙娜代理审判员  尚晓茜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黄 璐书 记 员  苏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