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邯市刑执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赵强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邯市刑执字第00056号罪犯赵强,现在河北省邯郸监狱服刑。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3日作出(2005)涿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5年3月26日起至2017年3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5年9月16日罪犯赵强被押送至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2011年2月25日,调入河北省邯郸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本院分别于2008年12月10日和2011年9月23日作出(2009)保刑执字第50号刑事裁定、(2011)邯市刑执字第454号刑事裁定,对赵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05年3月26日起至2014年12月25日止)。现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提出,罪犯赵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罪犯赵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请法院依法裁定。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及职业技术教育,劳动积极肯干,为此该犯受到表扬三次的奖励。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提请罪犯减刑审核评议表、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三课”学习成绩鉴定表、该犯悔罪书及监区干警申书学、李呁证言,罪犯郭彦斌、安林证言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赵强减刑一案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罪犯赵强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强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05年3月26日起至2014年7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焦小力审判员 霍鸣飞审判员 申保清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晓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