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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句民初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原告朱维宾与被告石和兵、滕世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维宾,石和兵,滕世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句民初字第1132号原告朱维宾。委托代理人陈方明,江苏巨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和兵。被告滕世民。原告朱维宾与被告石和兵、滕世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维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李师柯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梁燕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