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句民初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原告朱维宾与被告石和兵、滕世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维宾,石和兵,滕世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句民初字第1132号原告朱维宾。委托代理人陈方明,江苏巨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和兵。被告滕世民。原告朱维宾与被告石和兵、滕世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维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李师柯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梁燕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