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巴民一终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韩德印与依仁且、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德印,依仁且,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巴民一终字第5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德印,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依仁且,女,蒙古族。委托代理人乌图那生,男,蒙古族。系被上诉人依仁且之长子。委托代理人巴都玛,男,蒙古族。系被上诉人依仁且之次子。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平凉区天昊大厦八楼。负责人李嫦娥,系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韩德印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和静县人民法院(2013)和民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人。上诉人韩德印在二审开庭审理期间,于2014���7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韩德印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韩德印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144.36减半收取72.18元,由上诉人韩德印负担(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那 木 贞审 判 员 东格日甫代理审判员 刘  媛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朱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