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宣区民初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唐某甲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甲,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宣区民初字第843号原告唐某甲,被告张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甲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唐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唐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唐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唐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 旺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海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