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区民初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唐某甲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甲,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宣区民初字第843号原告唐某甲,被告张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甲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唐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唐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唐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唐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 旺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海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