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塔里哈特·哈布都拉与被执行人阿里马汗·达吾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塔里哈特•哈布都拉,阿里马汗•达吾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执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塔里哈特•哈布都拉,男,1963年出生。被执行人阿里马汗•达吾提,女,1971年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乌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阿里马汗•达吾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阿里马汗•达吾提履行167609.95元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阿里马汗•达吾提至今未全面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阿里马汗•达吾提银行存款167609.95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167609.95元的收入、收益,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阿里马汗•达吾提价值167609.95元的财产,其中包括执行费2378.46元。二、被执行人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被执行人阿里马汗•达吾提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四、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阿布力克木•艾力尤甫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巴河拉提汗&b ull;哈力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