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农执字第415-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都福林与马国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都福林,马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农执字第415-5号申请执行人都福林,男,汉族,1951年9月15日出生,现住农安镇。被执行人马国民,男,195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镇。申请执行人都福林与被执行人马国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都福林依据本院的(2012)吉农民初字第129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国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马国民的银行存款15877.3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德臣审 判 员 郝国斌代理审判员 谢如强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袁 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