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164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李兴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李兴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1640号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负责人张苇。委托代理人潘元莉,女。委托代理人徐斌,男。被告李兴兰,女,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李兴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张恩健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练 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