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初字第108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次杉与被告刘端玉、蔡连枝 民间借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次杉,刘端玉,蔡连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1086号原告刘次杉,男,195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委托代理人林多毅、潘锦瑞,福建林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刘端玉,女,196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蔡连枝,男,196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次杉与被告刘端玉、蔡连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次杉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次杉自愿认可被告蔡连枝已还清借款,并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次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7元,减半收取118.5元,由原告刘次杉负担。审 判 长 姚建春审 判 员 章建来人民陪审员 姚桂萍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吴泉源-2--5-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