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仙执行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叶素钦与王美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素钦,王美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仙执行字第308号申请执行人叶素钦,女,住仙游县。被执行人王美珍,女,住仙游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仙民初字第6009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王美珍立即偿还给申请执行人叶素钦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但被执行人王美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先后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房产等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于2014年2月18日将被执行人王美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财产调查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仙民初字第600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祥熙执行员 王锦飞执行员 阮 斌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林伟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