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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泉行终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郭泽龙、黄丽兰与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泽龙,黄丽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4)泉行终字第10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郭泽龙,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回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黄丽兰,女,196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起诉人郭泽龙、黄丽兰不服惠安县人民法院(2014)惠行初字第15号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人请求撤销的(2009)出字第18000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系惠安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却以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为被告提起诉讼与上述法律规定相悖。原审法院依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人郭泽龙、黄丽兰的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鹏腾审 判 员  董丽珠代理审判员  陈东进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婉芬速 录 员  赵 芳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