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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100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李改琴与王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改琴,王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1005号申请执行人李改琴,女,1962年6月5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王霞,女,197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李改琴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004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王霞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0月4日期按月利率2.0%计算至本金给付完毕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80元及申请执行费1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确有执行困难,不能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执结。经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调卷审查,该案符合指令执行的条件,故依法将该案指令米脂县人民法院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执字第000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徐 鹏代理审判员 李 智代理审判员 刘耀光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