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民初字第208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王晓洁诉江苏国信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洁,江苏国信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民初字第2081号原告王晓洁,女,1970年12月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鑫,江苏同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国信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本市云龙区潘塘办事处维维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徐志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德顺,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洁诉被告江苏国信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晓洁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晓洁以庭外和被告江苏国信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商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为65元,由原告王晓洁负担。审判员 陈 涛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崔朝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