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汀民初字第154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与被告官惠林、张晓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官惠林,张晓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汀民初字第154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住所地长汀县。代表人王宪辉,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卫平,专柜副主任。被告官惠林,男,1974年9月14日生,汉族,经商,住长汀县。被告张晓明(被告官惠林之妻),女,1976年4月12日生,汉族,经商,住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与被告官惠林、张晓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未按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或减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罗利荣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代理书理员赖火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