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安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陈明辉与陈华章附带民事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辉,陈华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陈明辉,男,195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陈华章,男,197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明辉与被执行人陈华章附带民事纠纷的(2013)安刑初字第3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陈华章赔偿损失计人民币114951.74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陈明辉因被执行人陈华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明确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3)安刑初字第3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农审判员  庄志强审判员  王晓峰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林美娥 搜索“”